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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令第240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1日市政府令第34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2015年颁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总结经验、调研访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完善询价采购监管
2、立法的要求现行办法借鉴招投标法制度,以采购人负责制原则设计询价采购制度,以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未定价材料设备定价行为。办法实施五年以来在执行中遇到一些乱象:应该执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未按照办法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有疑似围标、串标的情况;实际采购已经完成后再上询价采购平台补走流程;在询价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却不完成采购流程;完成询价采购后变相拒绝成交等情况。这些情况扰乱市场秩序,使询价采购定价虚高,对询价采购机制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修订办法,加强对询价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规范询价采购活动的要求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部分规定已
3、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需要。一是关于材料设备采购受办法约束范围情形的表述已经过时,不能将目前市场上主流合同情形下招标未竞价的材料设备采购有效纳入办法的约束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某些关于询价采购活动程序的规定与现行国家及深圳市的采购和招投标做法存在脱节现象,影响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是当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时,对其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过于薄弱,有待加强;四是对于完成询价采购活动后采供双方合同签订行为无规定,导致采购人随意毁约、供应商压低报价扰乱询价采购活动等情况,急需完善。二、办法(修订稿)的主要创新点一是建立询价采购监管和市场化惩戒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
4、的部署要求,配合办法上位法造价管理规定,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扰乱市场的行为建立监管机制,填补了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监管制度的空白。二是建立询价采购质疑和投诉机制。规范化处理询价采购过程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保障询价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进一步夯实了询价采购的监管机制。三是突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主要责任人的地位,建立建设单位对其他采购人的审核机制,可有效避免其他采购人不规范操作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力和公信力。四是建立询价采购评审专家组及评审小组成员组成制度,使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公平。对于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建立评审专家组,不仅有充分时间合理选择评审专家,同时能
5、有效提高该项目所有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五是建立多平台共享询价采购信息制度,鼓励采购人在其他平台同步发布询价采购信息,拓宽信息覆盖范围,提高询价采购活动成功率。六是完善和优化交易全流程,解决机制覆盖时存在的盲区和漏洞,进一步适应市场化运作,凸显更加灵活、高效的应用模式。解决现行办法与市场新环境、新形势不相符的规定,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办法(修订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修订稿)共20条,对现行办法修改15条,增加5条,删除1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的修改包括以下几个个方面:1.在第一条增加“(含财政性资金)”表述,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
6、的性质。2.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总包合同及费率合同中相关材料设备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并且从“招标未竞价”的核心原则规范询价采购适用范围,以适应可能出现的新的建筑市场环境。(二)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一是建立询价采购评审专家组制度,一方面缩短同一个项目询价采购的时间,一方面加强评审的公正和公平性;二是允许供应商在报价截止前可以调整其报价,增加灵活度;三是明确当供应商放弃资格或被查实不符合采购条件时,采购人重新确定供应商的方式,给予采购人充分选择的权利;四是明确当报价供应商报价不满足评审条件时的询价采购程序,加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提高询价采购活动的成功率。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
7、询价采购活动前进行充分地市场调查,掌握供应商及市场价格等基本情况,提高采购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把控力;二是鼓励采购人多平台同步发布询价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来源;三是明确询价采购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后续合同签订和执行困难的风险。(四)加强询价采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建设单位对其他采购人的询价采购评审小组组成和询价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审核制度,加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事中监管;二是建立采购合同签订监管机制以及符合条件转线下采购的项目需线上公示制度,加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事后监管,形成线上线下管理闭环;三是完善办法监管体制,对应上未上、规避询采、串通报价、后补流程、签订合同等行为设立处罚规则。通过加大对采购人的监管,加强询价采购机制可持续运转的生命力;四是通过建立供应商监管机制和履约评价机制,约束供应商的不诚信和扰乱询价采购市场的行为;五是建立询价采购过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询价采购过程的监管,维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