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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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种类越来越多,而我市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种类,对补偿政策中没有包含的种类,征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或评估的办法确定补偿标准,需聘请各类专家对询价结果或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因我市没有建立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只能从其他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评审,但因其专业性、实践性不强,难以适应评审要求。同时,由于评审工作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因此,为促进全市集体土地征收

2、工作顺利开展,大力推进城市建设,通过建立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为征地政策起草制订、征收协商、评估评审等工作提供常年的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解决当前工作中政策制定、补偿协商、评估评审不规范等问题,既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依法征地、和谐拆迁的需要。二、制定目的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充分保障我市征地管理专家参加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性,为征地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力的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评审行为,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风险管控能力,推动我市征地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三、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起草过程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过前期调研,在摸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4日,我局向局相关科室(部门)征求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2023年8月14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在我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对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根据收集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第二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将于2023年9月16日在我局网站和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上第二次对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五、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十九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专家工作内容、专家资格条件、专家聘用程序、专家权利义务、终止资格情形、专家库使用管理、专家监督管理等内容,实现对专家的精细化管理和有效使用,以及对专家进行精准、客观、有效的监督,进而规范我市征地管理专家监督管理工作。(一)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二)适用范围

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家和全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三)专家的定义(第三条)。专家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四)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专家和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五)专家工作内容(第五、六条)。入库专家按业务类型分类,受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委托,参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政策起草及审查、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评审、评估报告审查与结果鉴定、征地政策征询培训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工作。(六)专家资格条件(第七、八条)。对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条件和禁止条件进行明确。(七)专家聘用程序(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专家库,每届聘期为5年,可以连续聘用。(八)专家权利义务(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明确了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主动回避的情形。(九)专家终止资格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并对退出专家库的专家并进行公告。(十)专家监督管理(第十七、十八条)。明确未主动回避的处理和因获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等内容。(十一)政策解释部门(第十九条)。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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