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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太仓市文旅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降低文旅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太仓市市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太仓市文旅产业贷款贴息项目是指对在太仓市从事文旅产业的企业,从合作开发“文旅贷产品的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产生的利息由太仓市市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补贴的资金项目。第三条太仓市文旅产业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额度控制、先付后贴原则,保证资金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贷款贴息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旅局负责统筹管理。第五条申
2、请贷款贴息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是在太仓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主导产品的开发、生产、服务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范围;(二)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三)贷款主体与申请主体应当一致;(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成功取得在太仓各商业银行(开发“文旅贷”产品)所申请的贷款融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一)未经批准,贷款发生展期或逾期的;(二)贷款资金改变贷款合同规定用
3、途的;(三)贷款项目同年度已获太仓市市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贷款项目同年度已获上级机关同类贴息支持的。(四)其他不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情况。第八条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申请主体先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项目再予以贴息支持。第九条贷款贴息项目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即:贷款贴息补贴额=上年度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总额义贷款贴息比例。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原则上对上一年度产生的利息进行贴补。第十一条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额度控制制度,对申请主体的同一贷款项目支持1次,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进行补贴。申请主体贴息总额每年
4、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贷款贴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受理、每年一次、统一审核、统一公示、集中拨付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主体向市文体广旅局提交申请,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太仓市文旅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及项目简介;(二)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支付凭据;(五)申请主体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六)其他需补充的材料。上述纸质材料需加盖申请主体和贷款银行有效印章。第十四条市文体广旅局在统一受理材料后聘请相关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5、办公室会议批准后,在太仓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体广旅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贷款贴息资金。第十五条贷款贴息项目实行信用承诺制。第十六条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贷款贴息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七条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追究申请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已拨贷款贴息资金全部收回,该申请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第十八条加强贷款贴息项目信用审查,必要时增加现场考核。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