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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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局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严肃性和公正性,坚持科学、客观、统一、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加强和改善我局林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第二章建立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第三条根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局、高等院校等单位征集林业相关专业专家。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委专家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林业局共同管理。第四条高评委专家库

2、实行差额配置,其成员在省内林业专家中遴选。高评委专家库应由本行业、本地、本单位和本系列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60人以上。第五条入选高评委专家库的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职业道德高尚;(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三)具备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七条省林业局在高评委专家库建立后,及时将入库专家的基本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三

3、章组建高评委第八条高评委是负责评议、审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林业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系列决定,按照评审权限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的规定,对评审对象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意见。第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组建高评委,高评委每年组建一次。省林业局根据申报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从评委专家库随机抽取高评委建议组成人员名单,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不对外公布。省林业局人事处为高评委

4、的办事机构,负责高评委的日常工作。第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第十一条高评委每年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人数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连续担任评委不超过三年。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二条省林业局人事处负责组织熟悉职称的工作人员、专家对申报人员报送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包括专业、学历、任职年限、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5、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方可送高评委评审。第十三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议前,省林业局人事处将评审相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十四条评委由工作人员会前1-2天通知。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接受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监督。评委或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封闭地点,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封闭地点的,须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外出期间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审情况,不得透露评审地点和评审工作安排,不得带进(出)申报人员任何材料。第十五条评委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评委不得担任本单位申报对象的主审专家。第十六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

6、议时,原则上所有评委会成员全部到会。高评委在逐个评议、审定评审对象时,要在认真听取评议组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各抒己见,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实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不投弃权票。第十七条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的评委,不得进行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评审记录须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程、评议组情况介绍、答辩情况、推荐意见、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第十九条高评委和评议组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必须坚持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必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评审对象的工作业绩

7、、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基本情况,应广泛听取评委们的意见,必要时,高评委可以与推荐单位对接、核实。第二十条省林业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高评委组成人员名单及评审工作方案在评审工作未结束前属于国家秘密,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其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高评委评委、评议组专家在评议中时发现申报人不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包庇、纵容弄虚作假,或相互打招呼或发表可能影响其他评委、专家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意见,或投人情票、对申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收受申报人好处、泄露答辩题目和评审会议评议内容以及不能正常履行评委职责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评委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申报人员,鼓励、支持破格评审。第二十四条对评审结果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省林业局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申报人员确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承诺三年内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在组织收受申报人材料时,严格要求“三公开”、“两承诺”制度,提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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