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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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包括特色种质资源规模化繁育基地,以下统称“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提高国土绿化和特色林业产业项目苗木供应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贵州省建设长江经济带林业草原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林规发(2018)11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乡土树种繁育、主要产业树种培育、育苗新技术

2、推广示范,保障林业重点工程、义务植树基地和主要产业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第三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林木良种补贴、省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对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二)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

3、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的国有育苗单位、民营或个体苗圃优先;(三)育苗面积150亩以上,土地权属明确,租赁或承包获得的育苗土地,其年限应在10年以上。年培育苗木能力200万株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七)具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育苗基础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水平的单位优先。(八)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本地区义务

4、植树基地承担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本条第(二)、(三)、(七)款可适当降低条件。第七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苗木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二)贵州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三)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四)法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育苗设施设备照片、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六)上年度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复印件。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林业主

5、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林业局;(二)省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认定。(三)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省林业局主要任务:(一)制定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二)组织全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监管工作;(三)组织全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第十条市(州)林业局主要任务:(一)负责本辖区申报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审核和推荐工作;(二)指导本辖区林业保障性

6、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三)根据省统一安排,组织对本辖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年度监测,并将结果上报省林业局。第十一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一)负责本辖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和年度监测工作;(二)根据林业生态建设、义务植树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需要提出林业保障性苗圃年度生产计划建议。(三)监督指导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种苗工程及良种补贴等项目。第十二条林业保障性苗圃任务:(一)根据生态建设、义务植树和林业产业所需苗木指导性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年度苗木培育生产任务。及时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二)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承担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

7、项目和义务植树活动用苗的生产。实施良种补贴、种苗工程等国家投资建设任务;(三)积极承担林业科研示范和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以及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的任务;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质量;(四)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良种来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五)承担稳定苗木价格和采集苗木价格信息的任务。第十三条林业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须经自检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方能出圃。第十四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认定,并

8、对以往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年度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可继续作为贵州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第十五条林业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的种子(穗条),要优先使用经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良种和适宜本区域的优良种源。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造林主体要坚持适地适树种源、就近育苗、就近调剂的原则,在就近的林业保障性苗圃调剂造林苗木。第十七条对采购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八条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林业局。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一)在

9、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六)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工作的;(七)受到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八)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贵州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地点苗圃土地性质:固定土地亩租赁土地亩年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育苗生产能力情况年生产能力(万株)其中:新技术育苗形式及年生产能力主要品种其中:新技术育苗主要品种育苗技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技术人员人术情况主要育苗设备前二年造林育苗情况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万株)主要供应单位: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万株)主要供应单位:年:育苗主要树种和数量:(万株)主要供应单位:审核意见县(区)林业局意见(盖章)局长(签字)年月日市(州)林业局意见(盖章)局长(签字)年月日说明:L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2.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3,表内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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