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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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一、实施目标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部、省、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使用,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海渔202114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工作职责(一)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1、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协助部、省、市级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

2、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2、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3、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使用。(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完成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三)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1、负责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的检测工作。2、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培训。三、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检、产地监督抽查、病害监测、贝类毒素监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检测样品采购费,软件研发、测试检验、设备维修(护

3、)费,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宣传费、委托业务费;开展监管、检测抽样、执法的车辆租用费(不列入“三公”经费)、绩效支出及其它项目相关的支出。(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1、配合部、省级开展产地监督抽查采样经费根据年度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监督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产地采样,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2、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经费(1)快速检测样品费: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年度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产品生产时间特点以及本辖区水产

4、养殖实际,序时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按每批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2)快速检测试剂卡购置费:根据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批次所购置的快速检测试剂卡数量(一组可检测10批次水产品),按每组试剂卡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3、渔业病害监测采样经费按照部、省、市三级的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任务及时间安排,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采样、送样或检测,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4、赤潮

5、期间水产品应急监测经费、织纹螺送检费赤潮发生期间,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生赤潮时,开展贝类毒素应急监测,采集辖区内养殖和捕捞的海水贝类产品进行贝类毒素检测,按每批次2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5、县级监督抽查根据省局每年度安排我市水产品监测任务批次,结合各县市区创城任务基础上,对全年监测任务再安排,每批次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6、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经费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按照

6、各县(市)区的生产规模、实际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给予补助。(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1.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测报员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培训;2 .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4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渔业标准申报、筛选、推广应用;5 .水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技术推广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及应急处置等;6 .质量安全方面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项目管理、应急处置、跟踪评价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安排。四、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

7、度重视水产品产地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等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督促受检单位从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二)严格要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的渔政执法人员和水产技术人员到现场抽样,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由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抽样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抽样后,样品由检测机构协助抽样组织单位现场处理并负责保存,受检单位、渔政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均应在样品封条上签字、

8、盖章。(三)规范抽检。抽样组织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开展抽样、检测工作,检测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送达受检单位,必要时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送交受检单位。(四)强化执法。对于水产品中禁用药物超标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水产品中限用药物(磺胺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甲碉霉素和氟苯尼考)超标的,市局将超标结果通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检单位,予以告知超标情况。受检单位严格遵守限用药物休药期,对限用药物超标的养殖池(塘或网箱)在起捕上市前预先报告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抽检,抽检结果合格后才准予上市。(五)绩效评价。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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