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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公司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二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
2、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S)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一)职工代表:3人由当届职代会在职工代表中推举产生。(二)企业代表:3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行政领导、法律部门人员、劳资人员各1人。(三)企业工会代表:3人由工会指定(含工会主席)。各方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参加调解委员会。上述人员调整时,按原产生办法另行推举或指定。第
3、六条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和调解过程。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并由一名工会代表负责接受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和登记,记录工作内容和调解过程,制做、送达调解文书,管理调解委员会档案等日常工作。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第三章调解程序第九条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登记备案,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促成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4、应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作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调解:(一)工会代表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作记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二)召集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争议的企业一方可由企业指定与争议相关的部门人员一至二人组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争议的繁简程度,决定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人数。(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
5、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作好签收记录。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其上记载双方意见等情况,其签名、签收等程序同本条第(四)项。第十三条调解时限为决定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调解完毕,到期调解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四条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要求。(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第十六条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接受调解的,应告知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