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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在校内一切竣工交付使用(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之后)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第三条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办
2、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的行为,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得支付经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修缮工程的立项第五条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后勤办公室按照学校批准的修缮计划安排工程施工。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向后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请表。申请中应写明修缮工程项目的范围、现状及问题、修缮的理由、修缮的具体内容、预计工程费用、项目负责人等。第七条后勤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组
3、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申请修缮的项目进行论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项目的论证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论证通过后,后勤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学校总体规划的需要、经费状况等提出下一年度的初步修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报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并依照项目原审批程序进行变更。纪检监察部门与后勤办公室如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协商,或呈报学校主要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或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后勤办公室应联系相关专业单位协助论
4、证。申报国家修购专项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修购专项申请的程序进行。第八条未列入当年计划而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立即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办公室组织论证并编制经费预算,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提交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程费用由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掌握的机动经费或者专项资金支付。第九条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未及时发现并申请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修缮工程的筹备第十条为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修缮工程一般应安排在假期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后勤办公室报请分管修缮
5、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在其它时间施工。第十一条对于专业性较强、工程内容复杂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由后勤办公室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第十二条后勤办公室根据工程预算,按照学校规定对设计和施工提出是否实行招标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签署监督意见。1 .工程预算为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经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内后勤实体直接施工;2 .工程预算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3 .对于实行垄断经营或者未形成市场竞争的项目,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直接选择确定施工单位。第十三条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后勤办公室确定投标资质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发布
6、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后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公示期。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2 .后勤办公室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初步遴选,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报名遴选工作并对遴选结果签署意见。3 .报名遴选结果在校园网公示3日,听取意见。公示期满,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如有异议,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4 .后勤办公室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投标。招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标会,当场开标,按照评标规则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如遇流标,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如何选择施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7、参加招标会监督评标活动,并出具监督意见。5 .后勤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校园网发布公告。第十四条后勤办公室与中标单位洽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时与中标单位签署廉政协议。第十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投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人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报名参加修缮工程项目的竞、投标。违规报名参加竟、投标的,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决定其回避。第十六条对情况紧急,如不立即施工将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生活的修缮工程项目,后勤办公室应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直接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
8、立即施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与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协商解决。第十七条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审批程序后如需变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程序重新进行。四、修缮工程的监理、验收第十八条后勤办公室与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共同参与工程施工的监督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聘请施工监理。工程使用部门应配合施工单位施工。纪检监察部门对后勤办公室及使用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包括对施工材料、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进度的掌握,施工安全的检查等。后勤办公室应对工程主要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第二十条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或者需要更改设计、增
9、减工程量,必须经后勤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增加工程量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后勤办公室应当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分管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施工方应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然后由后勤办公室或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对漏项、不合格等遗留问题应限期解决。经整改合格后,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使用单位、服务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共同参加验收。对未招标的项目,由后勤办公室、使用单位及服务管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后应对工程是否合格签署验收意见,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第二十二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施工方必须提交一套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资料(附竣工图纸、
10、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试验报告等),由后勤办公室存档。五、工程费用的结算与支付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和结算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留足工程尾款后一次性付给;2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按进度分期付款,但在工程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规定的60%。第二十四条竣工结算的工程款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由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结算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应留足5%的尾款作为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清工程款。六、工程保修第二十五条修缮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后勤办公
11、室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第二十六条保修期满,由后勤办公室、使用单位与服务管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验收过程并签署监督意见。如保修单位履行了保修职责,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支付工程保修款;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七、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修缮工程完工后,后勤办公室将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资料分类整理后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对外包工程由后勤办公室出具工程总结,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工程监督意见。第二十九条修缮工程施工使用的水、电等实行计量管理,按用量收费。施工单位应与学校水电管理部
12、门签订水电使用协议。八、校内其他单位施工的管理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在校内进行修缮施工或者安装固定的设备、设施,均须至少在施工前5个工作日向后勤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申请应包含施工方案及其可行性、施工时间、施工单位、管理措施等。第三十一条施工中,后勤办公室有权随时进行检查。竣工后,后勤办公室参加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第三十二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的,后勤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立即停工。对违规施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后勤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后勤办公室提交学校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工程未经后勤办公室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财务处不得进行报销、结算。九、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