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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灯饰公司销售人员薪资及销售提成管理制度讨论稿一、目的:强调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拉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列入计算提成产品,不属提成范围的产品公司另外制定奖励制度。三、销售人员薪资构成:1、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绩效及提成构成;2、发放月薪:底薪+绩效+提成+回款奖励四、销售人员底薪设定:销售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为2100元,经过试用期考核进入正式工作期限,正式期限将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为准,试用期时间不将累计到正式入职时间,销售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享受绩效工资考核:单位:元级别底薪工资绩效工资销售助理21004
2、00销售人员2100300销售经理30001500销售总监50002500底薪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竞业限制补偿费绩效工资=完成月销售目标的百分比*岗位级别对应的金额*考核得分补助工资二通讯费+差旅费五、绩效工资:销售人员的销售基础任务额为每年年初由销售总监根据公司的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试用期业务员第一个月不设定销售任务,第二个月按照月任务的50%计算,第三个月开始按照任务的100%计算: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正式期员工按季度销售基础目标计算任务额,每个季度完成销售目标的金额与季度销售的目标的百分比为绩效工资比例,绩效工资将按实际在发放工资是一同发放。六、提成制度:1、提成结算方式:隔月结算,货
3、款未收回部分暂不结算,直至货款全部回收到账;2、提成考核:本销售提成制度以完成销售任务的比例设定销售提成百分比;3、提成计算办法:销售提成二净销售额X销售提成百分比+高价产品提成-低价销售承担金额净销售额;销售额-成本-费用成本二材料成本+工人工资+生产损耗(5%)+水电费+机器折旧+房租费等费用;销售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利息+运费+邮费+保险费+客户方提成+招待费+车旅费+通讯费等4、销售提成比率:提成比例基本提肪A比例(%)高价产品低价销阜岗位0-50%50(含)-90%90(含)-100%100(含)-150%150(含)-200%200%超出部分提成(%)低于部分承(%)销售人员0
4、.511.51.61.71.8305销售经理0.10.20.30.350.40.321销售总监0.10.20.20.350.40.3211、销售人员提成为本人销售额;2、销售经理、总监本人销售额的提成与销售人员相同;3、本表所列的经理、总监提成是管理提成;4、提成发放:提成的40乐在提成结算后次月与工资一起发放,提成的40%与当年年底工资一起发放,另外20%与次年6月份工,起发放;没有工作到提成发放时间离开的,没有发放部分不予发放。5、非销售人员签订的订单提成比例统一为L5%.6、销售助理的提成为本人跟踪订单总销售额的0.05%.七、销售回款政策7.1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和清欠
5、力度,确保货款回收率;激励销售人员积极销售,及时回收货款,将销售人员的收入与货款回收全面挂钩,体现回款与销售同等重要原则。现提出奖惩办法如下:销售回款奖励奖励比例(对应订单金额)合同账期(月)1233-6销售人员3%。2%。1%00非销售人员8%o5%。2%o0销售回款处罚处罚比例(对应订单金额)欠账(月)1233销售人员0.5%0.8%1%无提成非销售人员0.8%1%1.2%无提成7.2销售助理奖惩7.2.1.销售助理应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工作,并督促和协助销售部回收货款。7.2.2.销售部门应收账款回收率达100%的,给予销售助理1%。的奖励。7.2.3.因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出错或不及时而导
6、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予以销售助理1%。的处罚。7.3任何一笔催要回来的欠款,均需对方财务部门附注(内容为:此次付款金额计*元,是支付*年*项目货款,并加盖对方财务章或公章)后,由公司销售部、财务部核对后当月进行奖金结算,次月于工资形式发放。7.4销售人员要款同时需负责将公司与客户的账务明细弄清楚(对账单),如有其它单位帮其代付、扣款等事项,需和公司财务及时沟通,进行账面调整(需总经理批准)。7.5销售人员在催要款时,财务部应及时给予对账、合同调阅等帮助和支持。7.6非销售人员催要回来的回款,可根据回款的性质,适当给予奖励。八、激励制度:活跃业务员的竞争氛围,特别是提高业务员响应各种营销活动的积极性,创造冲锋陷阵式的战斗力,特设以下销售激励方法:1、年终奖=净销售额*完成任务目标的百分比*(基本奖励系数+超额奖励系数)奖励系数表基本奖励()超额奖励(%)销售人员0.10.05销售经理0.10.05销售总监0.20.1销售助理0.050.0252、各种销售激励奖奖金年底随工资发放;(如销售人员未工作到年底不予发放)3、各种奖励中,若发现虚假情况,则给予相关人员被奖励金额五倍的惩罚,从工资中扣除。九、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十、解释权: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