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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经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二条学院报废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2 .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3 .因其它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4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5 .其它符合报废的情形。第四条资产使用部门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流程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1
2、 .拟报废资产的明细清单;2 .拟报废资产的入账凭证;3 .因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材料;4 .其他上级审批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第五条资产管理处对申报部门拟报废固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报废鉴定。经报废鉴定,对性能尚好、但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联系学院其他部门调剂使用,或捐赠给其他单位使用。第六条资产报废鉴定通过后,资产管理处报学院审批。1
3、.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 .资产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批量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3 .资产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长签字,报市财政局审批。第七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对照报废资产明细,对报废资产进行现场清查,清查结束后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第八条由资产管理处对报废资产进行估价,估价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相关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处理;估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至少3家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估价1万元以上的,由学院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标。处理的变价收入交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九条对闲置和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均不得擅自拆卸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按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处理学院资产的部门和个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