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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规格产品对于边长小于600mm的砖,抽样数量为40块,其中检验样品为20块,20块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边长不小于600mm的砖(含600),抽样数量为24块,检验样品为12块,12块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尺寸偏差2边直度/3直角度/-1表面平整度(600mm以下
2、,10Omm以上)GB/T4100-2015陶瓷砖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5表面质量6吸水率7破坏强度8断裂模数(有要求时)9耐磨性(有要求时)/10抗热震性/11小色差(有要求时)/12有釉砖抗釉裂性13地砖摩擦系数/14湿膨胀/15线性热膨胀系数/16抗冲击性/17抛光砖光泽度/18耐污染性19抗化学腐蚀性(级)20铅和镉的溶出量(有要求时)/21标志和说明/22放射性核素限量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T4100-2015陶瓷砖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