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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效防范农村廉政风险,优化各类资源
2、配置,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公益性为主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四是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二、建设内容(-)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农村产
3、权流转交易信息、村级项目招投标、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并完善相关手续,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二)建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其主要职责是: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本乡镇交易信息收集汇总,核实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三、业务范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
4、等方式流转交易;(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荒地的使用权;(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八)农业类
5、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四、规范运行(-)规范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针对不同流转交易产品,制定、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
6、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二)规范交易流程。申请交易原则上按“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审查资料、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交易,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完善相关资料,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规范抵(质)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
7、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四)规范制度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五)规范评估机制。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交易时双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8、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郭永东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县纪检、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科技、金融办、司法、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交易品种、交易原则和配套政策等,协调推动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管。(二)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县、乡二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9、按照六有标准(有人员、有服务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台账档案、有牌子、有制度),配齐软硬件设施。(三)强化政策扶持。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公益性服务机构。为扶持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民的,交易平台免收交易服务费。县、乡两级要充分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交易正常开展。(四)依法监督管理。原则上凡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变化和资源发包,一定金额的办公用品购置和工程项目实施,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必须进场,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监督农村产权交易全过程
10、,对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等违规行为,根据事实和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流转双方等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成效,为交易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引导更多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入市场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效运转。附件:L县农村产权流
11、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 .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3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附件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
12、、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级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业务咨询以及交易办理。乡镇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农经岗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资料审核,以及办理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限额以下的交易服务。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第五条村委会要在乡镇指导下配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联络员,负责对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第六条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交易有关的咨
13、询;(二)对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并协助办理产权查询;(三)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四)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并根据交易情况出具产权交易文书;(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六)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七)县农村产权交易领导组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纪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金融、科技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主体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做好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的权属提供便利;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组批准
14、后实施,并协助领导组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运行模式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运行,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统一交易平台。第九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及信息管理平台。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组建搭载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为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做到“四个一”,即: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第十条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逐步完善线上交易系统,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县、乡、村三级产权信息
15、贯通应用。第四章交易范围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1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交易,期限由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2 .“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交易、3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4 .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
16、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5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6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7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股权是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价量化的股权。是按股享受村经营性收入分红的依据。股权可以在本村范围内以继承、馈赠或转让等方式交易,也可以以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