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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即日起启动“两工程一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和XX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信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责任追究方式:(一)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信访事项情况说明;(二)诫勉谈话;(三)责任倒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
2、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信访事项情况说明:(一)进京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二)赴省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三)赴省集体上访1次的;(四)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时,未按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到场处置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一)进京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二)进京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三)在重大活动期间进京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四)在重大活动期间赴省非正常个体上访1次的;(五)在重大活动期间赴省集体上访1次的;(六)发生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时,经多次通知而未到场处置;(七)对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应落实而不落实
3、的重要信访事项,经督查后,仍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倒查,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一)进京非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二)在重大活动期间进京集体上访的;(三)赴省非正常集体上访1次的;(四)赴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1次的;(五)对于赴省进京上访,未按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造成事端的;(六)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经多次通知而未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一)给予全县通报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给予全县通报。相关信访事项责任人自收到通报后五日内,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二)给予诫勉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三)进行责任倒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五章相关内容执行。第九条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可以同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第十条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中。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党的二十大闭幕后一个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