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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
2、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决策部署的;(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五)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
3、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或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甚至错误解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十)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者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十一)没有执行“三审制二出
4、现政治性表述错误及其它错误影响较大的。(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政务处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第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二)及时改正错误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
5、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