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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XX省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畜禽屠宰厂(场)组织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特定监督检查。第三条XX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飞行检查。第四条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的原则。第五条畜禽屠宰厂(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六条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2、,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信息及畜禽屠宰厂(场)商业秘密。第二章飞行检查的启动第七条在日常随机抽查基础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禽屠宰厂(场),XX市农业农村局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的;(二)曾经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屠宰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三)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第八条决定对畜禽屠宰厂(场)开展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构成等事项,并明确飞行检查工作要求。第九条检查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
3、中随机抽取。根据检查工作需要,XX市农业农村局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飞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和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条XX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飞行检查时,可以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告知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派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协助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第三章飞行检查的实施第十一条检查组到达畜禽屠宰厂(场)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通知单。第十二条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
4、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第十三条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应当根据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记录或者拍摄发现的问题,采集样品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检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记录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发现的问题等。第十四条需要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规定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当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第十五条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由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依法实施。第十六条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以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
5、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第十七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畜禽屠宰厂(场)负责人、检查组成员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第十八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样品检测时间不计入在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并抄送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第四章飞行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十九条飞行检查发现畜禽屠宰厂
6、(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监督召回产品,以及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飞行检查发现畜禽屠宰厂(场)存在违法行为的,组织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立案查处或者责成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查处。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查处的结果报送组织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第二十一条飞行检查发现畜禽屠宰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碍检查:(一)拖延、
7、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畜禽屠宰厂(场),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采样等取证工作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检查组对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拒绝、阻碍飞行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XX市农业农村局。第二十三条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阻碍检查组依法执行公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
8、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二)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五)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记录表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法定代表人地址屠宰证号检查事由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包括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处理建议:畜禽屠宰厂(场)意见:畜禽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检查组成员签名:年月日注:检查情况可另附纸填写,但需检查组和被检查畜禽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畜禽屠宰厂(场
9、)飞行检查现场采样单畜禽屠宰厂(场)屠宰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采样方式采样日期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样数量检疫证号畜禽屠宰企业经办人和采样人应当仔细阅读下面文字,确认后签字本人认真负责地填写(提供)了以上内容,确认所填写内容及采集样品真实。经办人:年月日(畜禽屠宰厂(场)盖章)本次采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并做记录如上。采样人:采样单位:年月日备注注:此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飞行检查组织单位保存;第二联随样品交检验单位;第三联交被采样畜禽屠宰厂(场)保存。飞行检查通知单根据XX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及xx市畜禽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派(组长)等人组成检查组前往你厂(场),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厂(场)实施飞行检查。请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特此通知。检查组人员名单:飞行检查组织部门(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