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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员工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实施教育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防止工作失职失误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借调、支教、交流、公益岗、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教育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
2、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应当与教职员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一)对上级和学校的政策、决定、决议、措施拒不执行或持消极态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二)违反管理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三)管理措施不力,工
3、作效率低下,经常完不成任务或出现差错的;(四)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渎职或超越、滥用职权的;(五)不按规定要求、程序、条件、时限办理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七)在统一考试、学校管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八)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规定收费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十)其他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十一)在疫情防控瞒报失误的情形。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不按教学常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工作马虎随意、敷衍塞责的;(三)不按规定要求、条件、程序、时限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下达安排的教学任务、工作的;(四)考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考务职责,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程序、考务规则的;(五)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六)到外校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资料和学习用品谋取私利的;(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或发布不当言论的;(八)其他在教学工作中应当追
5、究失职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一)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二)拒绝发放或截留、挪用应当发放的物品、经费或补助金的;(三)不能按要求节俭办事,造成大量浪费的;(四)食堂管理不善,监管不力,违反食品采购程序或违反食品卫生制度,导致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学生寄宿环境脏、乱、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六)校舍、设施设备、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上报,导致事故发生的;(七)发现传染性疾病,未及时上报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八)后勤管理人员责任心
6、不强,措施不到位,影响到正常供应水、电、暖或其他工作的;(九)服务过程中,营私舞弊,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十)其他违反服务宗旨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第三章工作失职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八条工作失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恪尽职守;各科室均要明确职能,进行细化,落实到人;每位教职员工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第九条凡属常规性工作已作明确分工,出现一般性影响及以上的问题,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因为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未将所管辖的常规性工作明确责任,或对中心工作未作分工
7、并明确责任,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未对科室工作细化并明确责任,或没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擅自主张,或不服从安排、未按要求办理,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凡对工作易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未及时发现、未明确责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班子成员按分工负主要责任,科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凡属有关工作该协调未协调、该解决未解决而出问题的,协调人员直接责任。第十三条对属自身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敷衍塞责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内设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过错发生的,学校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第四章工作失职责
8、任种类和适用第十五条追究工作失职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训诫或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扣发绩效工资、文明奖;1、未进行上传下达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2、安排工作未按时间完成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3、检查工作无故不到或拖延时间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未做检查的应补检);4、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检查资料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200-500元;5、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如资料上交),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6、其他的可根据工作失职轻重,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
9、奖50-500元。(五)汇报主管部门,要求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六)汇报主管部门,责令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七)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失职的,视情形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属重大失职。第十八条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
10、一)、(二)(三)(四)(五)项处理。第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履行分级设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报上级批准:(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2)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3)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失职,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第二十一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失职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其领导职
11、务。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一)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犯一般失职的,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三次犯一般失职,或犯严重过错或重大失职的,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失职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
1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干扰、阻挠过错调查的;(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二)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五章
13、责任追究的机构及追究程序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对知情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十条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过错责任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调查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第三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诉和申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