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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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市农经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

2、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到2021年底,确保我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乡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扎实推进,区级以上示范社数量保持150家左右。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运行水平大幅度提升,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形成合作社内部规范运行、政府指导支持有力的良性发展局面。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二)加强登记运行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把好“入口关”。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合作社登记部门应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经等部门,认真开展

3、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经中心、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区扶贫办、区农机中心等负责)(三)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压实主体责任。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理。明确部门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验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相关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其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底排查。深入农民合作社现场“四看四问”,掌握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4、,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稳慎分类处置。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各部门排查结果,形成处置意见,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自愿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指导规范办社;对规范运行、发展遇到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畅通退出渠道。将农民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简化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合作社,可按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

5、区农经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区扶贫办、区农机中心)(四)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区农经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经中心)(五)合理分配盈余。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

6、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服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报酬或奖励。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60%。(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推动在具备条件的

7、农民合作社中成立党组织。(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七)开展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利益联结不紧密、财务核算不规范、经营机制不灵活、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以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在全区各乡镇(街道)逐步开展和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八)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推进国家、省、市、区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按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引领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外向型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贫困村吸

8、纳较多贫困户入社、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任务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评定各级示范社。(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九)推进合作与联合发展。支持社场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支持社社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依法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支持社企联合,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创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增强市场竞

9、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十)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冷藏保鲜、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电商+农户”等模式,通过合同价收购、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土地流转收入、劳务收入等方式,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与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让农户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鼓励供销

10、合作社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中小企业局、区扶贫办)(十一)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鼓励农民合作社围绕“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和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农产品“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授权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使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创响一批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十二

11、)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每年宣传推介3-5个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能力强、带动效果好的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吸引更多的、有意愿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三)加大财政项目扶持。统筹整合资金,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旱作农业示范片、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

12、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将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安排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经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中小企业局)(十四)创新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批流程,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农经中心)(十五)落实忧患扶持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的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

13、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落实省、市制定的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等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落实各级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经中心、区农机中心、区税务局)(十六)加强人才培育引进。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每年培训3

14、0人以上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优先安排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参加农业经理人培训。鼓励支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各类返乡下乡人才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涉农院校为农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农经中心)四、加强指导服务(十七)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区、乡两级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工作,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制定扶持政策,增加资金投入。发挥好区级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农经部门牵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

15、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一名业务专干负责农民合作社巩固提升、高质量发展工作,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层层有人管、有人促、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十八)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从农经管理人员、大学生村官、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到2020年底每个乡镇原则上有12名专职或兼职辅导员。地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辅导员要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工作原则,采取定期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规范发

16、展等给予指导。区农经部门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围绕农民合作社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开展调研。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二十)严格督查考核。区政府将把巩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年终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农经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小组,深入各乡镇和区直各有关单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尤其是各级示范社培育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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