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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统筹医疗和养老资源,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十四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市“十四五”康养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居家社区机
2、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机制,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到2025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全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医养结合相关制度、标准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批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医养结合机构基本建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综合连续、医养康养相结合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二、主要任务(-)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结合1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和老年人需求,积极支
3、持养老机构举办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及安宁疗护中心。也可内设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推进康养事业发展奠定基础。对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
4、疗机构基本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举办不同形式的养老机构,利用阳煤集团企业医院转型契机,积极鼓励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开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时,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支持床位闲置率高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立医
5、疗机构、社会举办的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与其他养老机构同等享受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3 .积极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重点是加强社区(村)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乡镇卫生院和敬老院、村(社区)卫生室和日间照料中心资源,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内容,农村地区应结合实际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
6、与敬老院、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统筹规划、毗邻建设。积极推动中源康养文化社区建设,实现医养结合、理疗康复、养老服务、老年教育等一体的综合性康养社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L大力开展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利用乡镇卫生院现有医疗资源,选择3到4个乡镇卫生院开展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推广。选择一个县或区开展失能老年人评估和健康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失能老年人评估和健康服务途径。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机构、乡镇卫生院与乡镇敬老院(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模式,为社区(乡镇)
7、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和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乡镇)建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社区(乡镇)医疗机构要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实施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强化老年人健康监测、信息管理和健康指导,鼓励社区养老机构内设置卫生室或医务室、护理站,探索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增强社区中医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发挥中医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 .深化医养签约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收费标准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
8、规范的合作协议。签约后,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确保老年人得到有效及时的医疗救治服务。对居家失能、半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优先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到2022年养老机构基本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3 .扎实推
9、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等基础性签约。支持开展个性化、差异化上门服务。制定家庭医生上门开展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家庭病床服务办法,认真落实省级部门制定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在患者知情、自愿的前提下,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有偿服务费用。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至少1次包括生活方式、健康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保健等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连续的健康档案。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提供上门服务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责任
10、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强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1 .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老年科建设。引导一批二级及以下医院向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转型。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养老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面向有需求的残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短期托养、医疗照护、精神慰藉等服务。探索推进康养基地、康养小镇医疗服务设施建设,为推动康养产业发展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
11、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 .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晋卫办老龄发(2020)1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要求的,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
12、登记备案,需要升级改造的可根据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3 .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监管机制。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对医养结合机构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对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由医保部门负责,卫健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
13、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4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做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鼓励保险、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
14、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县(区)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1 ,落实医养结合财税支持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服务。
15、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部分,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医养结合事业。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其非营利性收入,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以及电价优惠等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涉及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等行政事业型收费应按照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
16、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参照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2 .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土地供应保障。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支持市、县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支持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