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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危急值报告制度1、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年活动和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为提高科室工作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使临床能及时掌握病人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危急值报告制度。2、危急值项目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有电解质、血糖、血气、血、尿淀粉酶、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等。3、检验人员在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水平时,应对检测流程再次审核查对,如遇到可能存在影响结果的因素须分析并除去影响因素后再次进行检验复核。复核结果与初次结果一致应及时向临床报告(电话通知或直接送达)并记录。复核结果与初次结果不一致应报告上一级技术主管人员分析处理,以分析报告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4、有关未尽列出的检验极低或极高值,血、脑脊液、骨髓培养阳性重大传染病、如霍乱、艾滋病等在本实验室初检经复查后仍有重大可疑者,检验结果必须及时电话向临床医师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5、报告人必须详细记录结果、记录报告时间、接受人及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