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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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做好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省军区相关部门等30家单位拟定了如下实施办法(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同时附后):一、优待的原则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待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

2、社会的共同责任。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二、优待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健全完善教育优待

3、体系,提升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三、优待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一)优待政策落实纳入绩效考评。优待政策落实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二)优待工作落实严格兑现奖惩。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落实优待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优待

4、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三)优待资格的取消和恢复。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上报备案后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逐级上报备案后可以恢复优待资格。四、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

5、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S)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收入,做好优惠项目的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四)加大政策宣传。军地各级要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待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

6、和社会优待。(五)选树培塑典型。军地各级要大力宣扬优秀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六)完善拓展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各级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细化有关优待内容,将优待目录清单落实落地,各地提供的可面向全国、全省对象提供的优待内容,须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程序审核并及时补充纳入省级优待目录清单。(七)享受优待范围。现役军人凭军队颁发的有效证件、现役军人家属凭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享受相应优待。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优待。在优待目录清单中未罗列的未明令废止的其他优待政策继续执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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