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轨道公司〔2019〕273 号,2019.1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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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轨道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结合轨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罚劣,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降低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第二章奖励第四条轨道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强令冒险作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安全生产

2、费用投入不足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等行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轨道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捏造、扭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为保证举报人的权益,所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举报电话:027-63375424或15846617970电子邮箱:492747215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45号江岸科技大厦4楼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名称、姓名、工作岗位、违法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举报人所举报事项经轨道公司安全环保部查证属实的

3、,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至5000元奖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给予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5000元至100oO元奖励:一、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二、为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和施工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的。三、安全管理有创新,管理模式可在其他项目复制的。第七条凡是获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和优秀项目经理而无物质奖励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对个人、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并在日常行为考核中按轨道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加分。第八条在历次安全检查、督察和E&OHSMS内外部审核工作中,成绩优异,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4、设各项工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安全文化建设特别突出,安全生产氛围浓厚,按公司相关制度对各单位给予物质奖励。第九条开展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施工技术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安全技术有革新、发明、引领作用,科研成果显著的单位,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评审等级及科技含量给予物质奖励。第十条以上奖励事项经轨道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审核、安全总监审批、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

5、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00oo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二条各单位其他岗位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明确岗位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给予500元至5000元罚款。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岗位或职责调整前未征求轨道公司安全总监和安全环保部意见的,对项目给予10000元罚款。第十四条在E&OHSMS运行、安全检查、督察工作中,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闭合资料,无正当理由或敷衍塞责的项目,按照考核检查单位所在层级给予一定处罚。轨道公司层

6、级的给予项目5000元至IoOOo元罚款;公司及电建股份公司层级的给予项目100OO元至30000元罚款。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给予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根据情节轻重,约谈项目经理:一、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安全资源投入不足,防护设施整体不够完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普遍淡薄,现场文明施工差距较大,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纠正。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范施工,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不规范等。三、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或职责不明确;特种作业或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未将协作队伍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以包代

7、管”现象。四、在轨道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隐患问题突出或各类通报问题单次数量达到40条以上的单位。五、未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的单位。第十六条协作队伍管理松懈,未建立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考评机制,设施设备及交通安全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营地及食堂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信息系统(PRP项目管理系统、“安质保”等)录入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经督促后仍不改正的,给予100Oo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八条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类安全报表资料的单位,经督促后仍不按要求报送的,给予100OO元罚款。第十九条E&0HSM

8、S运行不畅,指出后不重视、不改正,对项目给予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时间不向媒体(内外)投稿、不编制安全生产简报、安全文化建设严重滞后等,经督促仍未改进的项目,视情况给予100Oo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因安全生产、“三项业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信息被网络公布未及时消除的;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股份公司及公司等发函约谈轨道公司或上级管理单位的,参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影响面较大的参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经济处罚并约谈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因各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轨道公司被上级单位处罚的,轨道公司将按被罚金额及本办法规定的

9、罚款额度两者中高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其它应进行奖励或处罚而无明确规定的,经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奖罚款项由轨道公司财务部设专户核算。所有罚款计入轨道公司安全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在执行本办法“罚则”条款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另行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日常行为考核。第二十六条奖罚由轨道公司安全环保部出具奖罚单(见附表),经轨道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奖罚单一式三份,轨道公司安全环保部、财务部和受奖罚单位或个人各一份)。第二十七条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罚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表: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单编号:受奖/罚单位/个人奖/罚金额安全环保部、财务部、受奖罚单位、个人各一份工程部位日期制表审核审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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