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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公司E&OHSMS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控制程序规定,结合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轨道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公司所有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人员,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一项辅助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各单位应根据各工种劳动环境和卫生条件,选配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五条各项目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应当纳入本项目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各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均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职能
3、管理部门(中心)和使用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是不懂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者,不准上岗作业。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结合使用工序,评定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更换频率,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围裙、袖套、水鞋、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罩、耳塞、钢丝
4、手套、耐酸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
5、品;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和有毒有害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
6、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WLEX,8hV85dB的工作场所时,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2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还可参照个体防护
7、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O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方,验证生产厂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供方的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具有生产许可或经销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同时应向厂家或经销商索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
8、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等证件复印件备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标志,并经安全和物资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十七条当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入库时,需验证物品的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经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报轨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备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依据生产实际和使用情况领取防护用品,相关管理部门应建
9、立健全必要的记录和台帐。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地点工作,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二十二条对眼部可能受杂物等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第二十三条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等非现场作业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施工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
10、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第二十五条各项目所属协作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本单位统一配发和管理,其费用由协作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九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事先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佩戴;进入作业
11、场所后,不能随便脱卸,若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移位,应立即纠正。第三十条在使用过程中,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材料、不同结构尽量避免接触具有溶解、燃烧性质的物质和尖锐锋利的器件,以免劳动防护用品受损,影响使用寿命而失去防护性能。第三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根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存。第三十二条防噪声用的耳塞、耳罩,应在离开噪声现场后摘除,让听觉慢慢恢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后,要根据用料性质,分别采取洗涤、擦抹或晾干等方法洗擦干净保存。第三十三条须定期检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第三十四条员工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2、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检举。工会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更换、报废处理,由主管部门按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控制程序要求,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丢弃。报废后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轨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