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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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抵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志愿消防队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建设”的原则,按照“有人员、有装备、有保障、有训练、有战斗力”的标准健全农村志愿消防队伍,确保农村村寨发生火灾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乡企事业各类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农村志愿消防队由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由村(居)两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常住人口在IooO人以上的行政村应按照标准建设农村志愿消防队。鼓励远离消防救援力量保护行政村单独或采取相邻村寨联合组建方式建设农村志愿消防队;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农村志愿消防队应设队长工名,一般情况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设副队长1名,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消防协管员、护林员、村级网格员等岗位人员作为农村志愿消防队的骨干力量,承担队伍内部管理、组织训练和火灾扑救等工作。第七条农村志愿消防队员优先从长期在本

3、地区生活居住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志愿投身消防公益事业的村民中选拔,定期接受训练考核,保持队伍的年轻化和较强的灭火实战能力。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实行村级公示、乡镇备案、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台账。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志愿消防队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器材装备室,并配备接警固定电话,条件受限可结合村委会办公场所进行设置。农村志愿消防队办公场所应设置门牌,规格为长100厘米,宽20厘米,白底黑字标准宋体或黑体,纵向悬挂,称谓统一为“XX乡镇(街道)XX村志愿消防队”,同时相关制度牌要同步上墙悬挂。第九条农村志愿消防队参照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配备器材装备。常住人口千人以上行政村

4、应按照不少于10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至少配备电动(或机动)三轮车1辆,消防机动泵1台,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火钩、6米拉梯(或伸缩拉梯)等工具2套,水枪4支、水带320米(包括40口径水带)、二分水器2个、异径接口3个(65转50、50转40、65转80)、干粉灭火器4具、个人防护装备10套(包括自救安全绳)。第三章执勤管理第十条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志愿消防队实行统一调度,并通过接警电话、微信视频、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志愿消防队伍不定时进行抽查。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要适时根据志愿消防队员在位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外出务工人员及时进行轮换,确保队员在岗在位;指导农村志愿消

5、防队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将志愿队员进行合理编组,落实村干带头值班制度,保障每班至少有5名(1名村干+4名队员)人员在家庭或周边区域备勤。农村志愿消防队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当迅速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出动,并以电话、广播等形式及时通知其他人员赶赴现场。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开展农村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农村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和维护保养台账,明确专人保管和记录;每周对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开展1次以上巡查维护,确保设施器材正常有效运转;每季定期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缮,不能及时修缮的,要及时

6、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每半年对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拉动演练和消防业务理论学习。鼓励志愿消防队员参加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考试。志愿消防队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训练演练,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全面演练。第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将志愿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体系,定期进行调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互联网对讲机、移动调度终端等设备,实现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互联互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第四章检查宣传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

7、则,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管辖农村志愿消防队强化木质结构房屋、村级企业、农家乐、民宿、家庭作坊等单位场所的安全管理,协助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坚决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第十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两委要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目标,组织农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开展重点检查和宣传,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广泛深入的向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第五章制度保障第十七条

8、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农村志愿消防队队员登记注册、集中备案、服务记录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在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实施奖励;对工作不履职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开除。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每年应将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经费投入,同时对农村志愿消防队日常训练及火灾扑救造成的装备物资损耗应及时补充。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消防队参与处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注册备案并公示的农村志愿消防队队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医疗、抚恤等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志愿消防队伍相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高于本办法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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