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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可回收利用垃圾运行管理办法为加快建设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牵头、民众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原则。二、XX县政府负责全镇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成立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导小组。三、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逐步完成16个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站和农村可回收利用垃圾回收点建设;乡镇按人口集聚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建好乡、村级可利用垃圾回收站点。四、XX镇统一对可利用垃圾回收站(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消防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具备垃圾分类识别能力。五、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要达到以下标准
2、:乡镇回收站门市面积达20m2以上,配套堆场面积达100m2以上;村级回收点面积达10m2以上。回收站(点)垃圾做到分类堆放、陈列整齐、计量衡器合格,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建立购销台帐,有配套的转运交通工具和消防安全设施,回收站(点)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标识。六、加大农村垃圾分类处理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公益广告、LED警示屏、宣传展板等载体,利用中小学校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垃圾分类处理目的、意义,提升群众知晓率。七、可回收利用垃圾由村民自行分类收集,统一交售至就近村级回收点,达到一定数量后,村级回收点交售至乡镇回收站,进入专用堆场分拣、分类堆存。各乡镇回收站收购的可利用垃圾,数量小的可自行出售,数量大的由县环保局统一集中进入可利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