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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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

2、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三)大修自住住房;(四)离休、退休;(五)死亡;(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出境定居;(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九)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十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十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十三)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十四)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十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3、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提取的款项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章提取程序、条件、办理地点及应提供材料第八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二)经审核后,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以转账形式转账至职工名下的银行账户。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所需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

4、件、办理时限及办理场所:(一)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在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所购房产所在地必须在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2、提取额度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5、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3、办理要件购买一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如购房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房产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

6、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易转移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汕头市购房的无需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所在地非汕头市范围内的,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4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即日办理。管理中心需进一步校核真实性的,申请人应配合办理查核手续,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5 .办理场所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管理中心或

7、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办理。职工购房首次申请提取的,须到柜面办理,第二次起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且房产信息没有发生信息变更的,可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土地使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建造、翻建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能提供相应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竣工验收材料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2、提取额度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3、办理要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

9、)管理部窗口办理。(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房屋所有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所有;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在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2、提取额度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

10、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3、办理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大修前相片需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四)离休、退休提取1、申

11、请条件职工本人已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缴存单位无需再为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职工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登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粤省事平台等网上办理渠道。(

12、五)死亡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

13、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七)出境定居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出境定居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2、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通知书及护

14、照或所在国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如身份证已注销,则无需提供)。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即日办理。5、办理场所柜面办理: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窗口办理。(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1、申请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房产用途为住宅。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综合授信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申请应当在

15、贷款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内的,则不能申请提取。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2、提取额度当期(月)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3、办理要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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