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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为进一步明确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城区、县城,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一)占道一个月以内的,成都市城区1.20元/平方米日、其他设区城市的城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0.20元/平方米.日;(二)占道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费,收费标准逐月提高10%,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400%。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四、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X月X日前,可仍按本地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