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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为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关于调整生活居民用水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温发改2016370号)、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温发改价(2012)50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
2、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规定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截止目前温州市尚未出台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文件,根据市领导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二、起草过程(一)前期调研。2023年4月至6月现场调研市本级、乐清市、文成、瑞安等地自备水征收污水费情况,同时赴杭州、宁波等地就典型案例进行实地考察,并搜集整
3、理全国各地相关的办法意见及法律、法规文件。(二)起草阶段。1.经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业内专家研究讨论修改,于2023年7月中旬形成初稿;2.2023年7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用集团召开第一次关于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并在会后进行了意见征求。3.2023年9月1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用集团对修改完善后的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讨论审查,形成一致意见。三、其他说明的事项(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确定为温州市区,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的用户及用水量清单以水利部门提供为准。(二)委托代征。自备水征收污水处理费日常征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温州市公用集团代征。市公用集团负责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入户调查及现场核实工作。根据水量和水价计算污水处理费应收费额,按规定及时征收入库。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