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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以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高新区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建设为抓手,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助力珠海高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珠海高新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可申请本措施相关资助:(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
2、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四)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在本区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五)外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在本区内设立代办处或派驻的工作机构,有2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可申请本措施相关资助。(六)在本区全日制的高校学生。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三条鼓励本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实施工作,且获得广东省、珠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
3、复的,对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扶持,对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第四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在获得公告后一次性资助100O元/件,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万元。第五条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参照珠海市技术标准奖补政策,按100%比例进行奖补。第六条对上一年首次获得创新管理一一知识产权管理指
4、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本区企业,在认证通过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以上且截止申报时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给予每家认证费用的20%奖励,具体数额由认证单位所开具的认证费发票金额确定。贯标辅导、咨询等费用不列入奖励范围。第七条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有效。对在我区维持10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年予以30%的年费补贴,本条款全区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第八条鼓励专利转化运营。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业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或许可(含开放许可)运营,且在本区实施转化的,经主管部门登记的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
5、0%给予补贴,对发明专利转化的,最高奖补50万元;对非发明专利转化的,最高奖补2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促成本区内专利技术成果转让、许可(含开放许可)并实现转化运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对促成发明专利转化的,最高奖补5万元;促成非发明专利转化的,最高奖补5千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九条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本区企事业单位参加诉讼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5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15万元,同一单位当年维权援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
6、0万元。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鼓励本区中小微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托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申请、转化运营、专利年费监管、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维权等,且在签署合同后及时到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托管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知识产权托管类资助最高扶持1万元,最多扶持3年。同时,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IOo家、150家(含)以上的服务机构,经审查达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第十一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且连续在本区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参加
7、专利代理人考试、知识产权中级职称考试、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且获得证书的,对相关的报名考试费和培训费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单个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六章知识产权服务第十二条对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给予经费扶持。由珠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签订任务书,每年不超过2家,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每年给予扶持不超过10万元。(一)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有成文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二)按时向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三)年度在本区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5次(包含主办、承办、协办、与有
8、关部门合办等形式),且需提前报备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单次活动参加企业不少于15家。(四)开展本区知识产权信息监测、企业调研走访等服务,以及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全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培训、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让或许可运营等公共服务。第十四条支持区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本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独立或联合建设本区重点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
9、挖局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由珠海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区知识产权联盟发起单位签订任务书,对完成上一年度考核的区知识产权联盟发起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第七章知识产权国际交流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粤港澳交流合作。对在本区举办以粤港澳知识产权为主题的高峰论坛、保护研讨会等大型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每次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六条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级、省级、港澳台政府主办的专利、商标大赛。对国家级赛事的金、银、优秀奖(或同等级别的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省级、港澳台级别赛事的金、银、优秀奖(或同等级别的
10、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措施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的表述,均包含本数。第十八条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本措施各项扶持办事指南或申报通知由高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另行编制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办事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办事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条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措施由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