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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坚持制造业当家,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竞争力,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体系,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一、扶持对象第一条申报条件具体如下:(一)在鹤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制造业企业。(二)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扶持措施第二条扶持方向及标准如下:(一)企业发展奖励。企业申报奖励年度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以上(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在有效期内累计最高享受2
2、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可将其注册地在鹤山市内的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合计后达到扶持标准可享受奖励。(二)企业增长奖励。企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及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含),且申报奖励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50%、100%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条件(一)、(二)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扶持资金。三、资金申请第三条扶持资金申请流程如下:(一)资金申请市科工商务局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等。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向属地镇(街)提交申报材料。(二)项目审核属地镇(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3、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市科工商务局。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统计、应急、环保和税务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市财政局按照市、镇(街)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奖励资金金额。(三)公示下达市科工商务局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后,属地镇(街)按复核结果直接向属地及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附则第四条扶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符合本政策奖励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第五条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属地镇(街)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第六条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只能用于继续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企业接待等非生产性开支。第七条对被扶持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督促所属镇(街)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年度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