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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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生态护林员续(选)聘、管理、考核工作,压紧压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守住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底线,根据XX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按照“县统、镇建、村聘、村管、村用”原则,严格按照生态护林员续(选)聘条件,做好续(选)聘、培训、监管、考核等工作,对考核合格进行续聘,对考核不合格及时解聘并选聘合适人选替换。第二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户至多选聘一人担任生态护林员;(二)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户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平、公开、公

2、正选拔录用;(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镇(街道)林业站统一管理,不跨越镇(街道)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第三条选聘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二)中央资金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对象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为准;省级资金生态护林员优先选聘脱贫人口,确因脱贫人口无法履职的,可将选聘范围适当扩大到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年龄在1860岁之间,续聘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定期对生态护林员队伍进行全面清查,严禁出现一人多岗、亲属顶岗、外出务工人员担任生态

3、护林员等现象。第五条各镇(街道)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管理负总责,负责指导好各村驻村工作队及村支“两委”按照辖区森林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网格进行精细化管理。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林地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600亩,原则上不跨村开展管护活动。第六条各村(社区)加强生态护林员考勤管理,每月巡护不少于22天,必须登录使用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平台APP进行巡护签到;不满足条件的重点火险天气必须到村委会签到,每月签到不少于22天。第七条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生态护林员必须全员在岗,严禁出现轮岗、脱岗现象,重点加强林缘、农事用火频繁区域、山林纠纷地段巡护力度,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第八条对生态护林员履职情况实行常态

4、化监管和季度考核,发现履职不到位或严重失职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扣发管护补助或及时解聘。1 .擅自脱岗、离岗的直接给予解聘。2 .管护范围内发生野外违规用火,未及时制止和将情况及时上报村(社区)、镇(街道)进行处罚的,第一次扣发管护补助400元,第二次扣发当月管护补助并给予解聘。3 .管护网格内,未按要求张贴禁火令、XX州总林长令、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和播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的,第一次扣发管护补助100元,第二次未整改的扣发管护补助200元,拒不整改的直接给予解聘。4 .管护范围内发生森林火情未及时发现、报告处置的,扣发管护补助400元,发生两次以上的或管护范围内发生森林火灾的,直接给予解聘。5

5、.生态护林员要服从镇(街道)统筹安排,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直接解聘。发生火情(火灾)后,无特殊情况拒不参与扑救的,直接给予解聘。6 .管护范围发生乱砍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扣发管护补助400元;要加强对管护范围内林木监测,未及时发现报告枯死木的,扣发管护补助400元。对上述问题报告处置不及时并且发生生态破坏案件的,直接给予解聘。第九条对工作不认真履职,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扣发200元补助奖励给考核合格以上的护林员(此项考核不占年底考核指标);对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生态护林员,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生态护林员按照镇(街道)考核扣除的资金进行奖励分配,生态护林员优秀等次评定比例控制在10%以内。第十条村委会负责根据生态护林员表现,按季度对生态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给镇(街道)林业站。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要增强安全意识,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巡护,对巡护期间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由各驻村工作队、村支“两委”负责具体执行,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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