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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谁所有?问: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近遇到一个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请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是归招标人所有呢,还是由交易中心统一上缴国库?现在招标人提出要到交易中心提取该投标保证金,该如何处理?招标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把保证金转给招标人?答: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是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提供的担保,用以担保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中的投标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给招标项目带来损失。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而言,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规定:“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依据这一文件精神,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国库,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