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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后处理质疑,查实中标人资格不合格应如何处理?问:某学校采暖设备公开招标,特种设备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第In类低、中压容器A2级及以上资质,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认定该特种设备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采购代理公司以该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宣布采购项目废标,原中标通知书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该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答:本项目特种设备公司作为投标人,其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并不符合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其投标无效,中标通知书也无效。该公司投标无效后,投标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