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脏器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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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脏器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按照这一规定,根据主要脏器疾病对婚育的不同影响提出以下医学意见。(一K/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心脏病主要有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瓣膜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难治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瓣膜病性心脏病、心肌病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预激综合征、二尖瓣脱垂综合征等。对心脏病的婚育医学意见的原则是:根据疾病的程度及心脏功能状况决定建议暂缓结婚、建议不

2、宜生育或可以结婚但应该慎重决定是否生育。(D心脏病患者有严重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时,应积极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考虑结婚。(2K?脏病患者且心功能34级并伴有明显的肺动脉高压或其他并发症或既往有心衰病史者不宜妊娠。(3)心脏病患者但心功能12级,无并发症,一般可以耐受妊娠、分娩以及产褥期的负担。(4)各种类型的心脏病造成了肺动脉高压的妇女不宜妊娠。如已妊娠,应在孕12周前终止妊娠。(5)风湿性心瓣膜病伴肺动脉高压、慢性房颤等难以控制的快速型心律失常、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心脏明显扩大或有过脑梗死史,近期内有风湿活动或并发感染性心内膜炎均不宜妊娠。(6)良性心律失常可以婚育;恶性心律失常应该慎重对待结婚和

3、生育。(二)肾脏疾病的婚育医学意见肾脏疾病种类比较多,部分肾脏疾病本身就对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有威胁,因此,在婚育问题上更应该慎重。(1)肾脏疾病在急性期或活动期应建议暂缓结婚。(2)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时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结婚的时期。(3)女方患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时可以在医生指导下选择结婚时期但不宜生育。(4)感染性的肾脏疾病在急性发病期应当建议暂缓结婚。(5)慢性感染性肾脏疾病且肾功能正常不影响婚育。(三)糖尿病的婚育医学意见对糖尿病患者的婚育医学意见应该根据糖尿病类型、个人病史、家族史、并发症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1)糖尿病患者应该在血糖控制比较理想的情况下结婚,避免新婚的

4、劳累加重病情。(2)对于有家族史的患者应建议慎重考虑生育。(3)女方患糖尿病且有并发症者建议不宜生育。(4)糖尿病患者必须在血糖控制正常的情况下妊娠,并且应该在内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的密切配合下监测疾病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密切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四)甲状腺功能充进症的婚育医学意见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对生育有一定影响,可以使生育能力下降,并且对胎儿的发育有一定影响。同时,由于女性甲亢患者常常伴有月经紊乱、经量减少,甚至闭经;男性甲亢患者可合并精子数目减少、性欲减退,阳痿、生殖机能减退等,故在医学建议中,应该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讲清楚,使其充分知情。(1)男女双方在甲亢未控制好之前,不宜结婚。建议在甲亢缓解期结婚。(2)甲亢患者必须在甲亢治愈或缓解的情况下妊娠,并且应该在内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的密切配合下监测疾病情况,及时调整药物,密切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同时应充分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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