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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党委形成的决议交院长组织执行,并支持院长的工作;院长对党委会负责,接受党委的监督。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学
2、院建设以及党务工作、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决议,结合学院的实际,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执行意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第六条审议通过党委制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第七条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稳定等重大工作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八条讨论决定院长提出的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I)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
3、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方案。(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4)学院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方案。(5)学院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和新的基建项目。(6)重大投资项目和信贷项目。(7)学院重要机构设置、编制变动、专业设置的调整。(8)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类职称评审和聘任。(9)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认为应该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九条讨论研究有关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副主任科员及以上干部的培养、任免、考核、监督、奖惩,研究科
4、级及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的调动。第十一条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并就纪委提交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党员和决定对党员的奖惩。第三章议事程序和纪律第十三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或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第十四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第十五条参加党委会议的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举行党委会议的时候,党委委员必须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主持人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有关事项
5、向其通报。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可以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十七条议题由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院长办公会议组织研究并形成明确的初步方案、意见后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并经党委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按照列入的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有关资料和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委会议议题相关事务,并于党委会召开前以会议通知单或其它形式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以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第
6、十九条党委讨论有关议题时,党委书记或提案人应对议题作出说明、提供比较方案及具体意见。党委委员应严肃认真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会议应在意见大体一致后再作决定。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暂不作出决定,可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第二十条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议在讨论议题的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必须回避,会议主持人和其他与会人员也有责任要求有关与会人回避。如果讨论的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应暂时退会,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第二十二条党委会议的议题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应到会
7、党委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会议正式决定。第二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对干部调动、任免的谈话由会议统一安排授权。没有授权的绝对不能随意谈话。与会者会后不能发表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否则,将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重要情况,由专人作出详细完整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正式决议;为保证记录的完整和便于查阅,重要议题的书面材料交记录员校对记录,并作为党委会议记录附件存档。第四章决议的发布与执行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由党委办公室以不同的方式分发与议题相关的单位。第二十六条对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委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党务方面的,由书记负责组织实施;属于行政方面的,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并应将实施情况向党委会议作口头或书面汇报;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当之处,可向党委会议提出复议的请求。第二十七条党委办公室应协助党委做好党委会议决定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并向党委会议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