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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如何处理?问: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已经过两次公开招标,第一次招标因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第二次招标因满足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再次流标。请问:两次招标失败以后是否必须再招标?能否直接审批为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
2、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依据这一规定,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来讲,如果首次招标失败,只要达到法定情形,即可报财政部门批准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结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失败后如需报财政部门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应当提交如下材料:采购大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