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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计算基准价可以采用平均值法吗,可以去掉最低报价吗?问:某单位采购大型实验设备,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人担心供应商报价过低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拟在计算基准价时采用平均值法,拟去掉最低报价,是否合法?答:不合法。政府采购只有招标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只能是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规定,评审过程中也不得去掉最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