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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不足三家怎么办?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属于分散采购项目。该项目由于供应商较少,采购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向经常合作的3家单位发出了邀请书。开标当日,只有一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商议,直接推荐该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请问该操作合法吗,要不要重新招标?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
2、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应当向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备选供应商应当通过如下三种方式产生: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书面推荐。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人应当从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备选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如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产生备选供应商的,符合条件的备选供应商总数,应当不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综上所述,本项目邀请招标程序违法,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如重新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开始前,还应报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