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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最短为多长时间?问: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载明投标人报名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说法有无道理?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最短为多长时间?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J5个工作日规定的是采购人提供招标文件期限的最短时限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在满足法定最短期限要求的前提下,规定足够长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2、以便最大范围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促进竞争更为充分。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J根据该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计算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工作日”时,开始之日不计入期间计算,期间计算应当从次日开始。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17年10月12日,当天不计算在内,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应从2017年10月13日起算,截止于2017年10月18日,其中10月14日、15日为周末,非工作日应扣除,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实际发售时间只有4个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对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列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可能导致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