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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对样品评审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样品允许更换吗?问: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作服,要求提供样品,有一家供应商在样品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了样品,并且也作了样品记录。因为样品的存放地点是开放式的大厅,现场管理不到位,该供应商在评委评审样品前自己更换了样品(本来是蓝色换成绿色的)。请问样品能否允许更换?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撤回、修改,也就意味着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撤销、修改、更换投标文件。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并对样品进行评审,样品即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