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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要求和资格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怎么办?问: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司法鉴定服务招标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失误,资格条件中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但在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时,误写为须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的书写错误在开标后才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资格审查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要求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审查。此时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请问代理机构可以按照项目的实际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吗?答: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不应要求对方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资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中的要求,和资格条件要求不一致,不符合项目特点,应属于明显的书写错误。明显的书写错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力O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上述相关规定,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属无效法律行为,建议结合采购文件的前后文和采购项目的特点,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