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伤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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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工伤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工伤保险病人医疗需求,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医保专干经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三、医疗保障中心负责通过医务部在接到其他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医院的会诊邀请时,及时派出相关专家、急救车尽快赶往邀请医院会诊,配合参保单位将在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工伤保险病人或待定工伤保险病人尽早转诊到我院诊治。四、接诊工伤保险病人或待定工伤保险病人看门诊或急诊时,

2、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受伤时间(精确到时分)、地点、受伤经过和诊治经过和医嘱等。五、严格掌握工伤保险病人入院标准。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审核身份,严禁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六、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补充规定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发生目录外医疗费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填写医院工伤保险病人使用目录外药品申报表”报医疗保障中心,经医务部、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方可。七、工伤保险病人住院期间进行了非工伤疾病的检查或治疗,主管医生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填报非工伤费

3、用审核表经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出入院结算中心在工伤保险网络系统非工伤费用栏目中准确录入。八、工伤保险病人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国产内置材料,临床科室需填写工伤保险病人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备案登记表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经医保局审批后,出入院结算中心在工伤保险网络系统中按相关限额标准准确录入费用。九、工伤保险病人因伤情需要使用辅助器具,临床科室需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由医保局指定厂家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配置厂家与医保局结算,不得纳入医院工伤医保系统结算。十、工伤保险病人因病情需要住监护或层流室抢救时,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并在病程记录

4、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填报工伤保险单列病例备案表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病情稳定应及时转回普通病房。十一、发现工伤职工或工伤待定职工有发生残疾可能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障中心通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并积极配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早期介入及心理早期介入,尽可能预防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十二、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全程监管工伤保险病人的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十三、工伤保险管理纳入医院医保综合考评,专干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综合考评。以上规定请各科室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科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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