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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即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一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一、沉降观测内容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二、沉降监测点的布设要求1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质结构特点。当建筑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2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宣布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Iom20m处或每隔2根3
2、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4)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6)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9)超高层建筑
3、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3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应少于4个。4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监测的要求。三、对沉降监测点的标志的要求1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宜涂上防腐剂。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宜与设计部门沟通。3标志应美观,易于保护。4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的
4、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等确定。四.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层3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月3月观测1次。2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次4次,第二年观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3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降、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预案。4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Imm/d0.04mmd视为达到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