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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因岗位异动(含晋升、降级、岗位调动、离职、辞退、开除、请假)而引起的工作交接的管理。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的工作及相关物品移交给接交人的人员;接交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及相关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交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第二章工作交接的内容第四条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业务交接、物品交接、帐务清理三个方面。(一)业务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1.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2 .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
2、具体工作事项和尚未完成的工作事项。3 .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技术资料、通讯录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4,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二)物品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1.移交人负责管理的印章、网银密匙、门禁卡等。2 .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账实相符的资产,如现金、有价证券等。3 .移交人负责管理或公司配备给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办公用品、桌椅、书柜、保险柜等办公家具、电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礼品等物品。(三)账务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1.往来款项:即移交人在公司财务借支的备用金及其他往来款项。2.费用报销:即移交人在岗位调整或离职时,在
3、履新前须将在原岗位因公发生的费用及时报销。第五条公司部门内岗位调动、请长假的工作交接,视具体情况无需进行物品交接中规定的公司配备给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的交接。第三章工作交接的程序第六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时,移交人须主动办理交接。当移交人为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务的员工时,部门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部门经理时,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副总经理时,总经理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当移交人为总经理时,董事长担任监交人或委派监交人。第七条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见附件)。第八条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交人根据
4、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接交的工作、物品和账务,填写工作交接表。第九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交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第十条移交人、接收入、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工作交接表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对移交内容中的物品以及账务清理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若是因移交人离职发生的工作交接,则须公司各个部门逐一对工作交接表中的移交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交接工作完成后,工作交接表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存档,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交人以及交接人所在部门各T分。第四章工作交接的要求第十三条接交人一
5、般为移交人的工作接替者。特殊情况下,当移交人为部门副经理及以下职务的员工时,由部门经理指定临时接交人;当移交人为部门经理时,由主管副总经理指定临时接交人;当移交人为副总经理时,由总经理指定临时接交人;当移交人为总经理时,由董事长指定临时接交人。第十四条移交人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并向监交人申请工作交接。监交人收到移交人的交接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接收人做好接收准备,确保及时交接。第十五条移交人须亲自参加工作交接,若移交人确因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或当面交接,可委托有关人员办理,但因工作交接产生的一切责任,仍由移交人负责。第十六条若移交人属于岗位调动的
6、情况,工作交接完后,接交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接交人作说明,直接交接清楚。第十七条若离职人员正式离岗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应收回未收回的,应由其上一级领导负责追回。第五章薪酬结算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各种工作交接手续办妥后,才可结算薪酬。第十九条辞职、辞退人员,各种工作交接手续办妥后,结算正常薪酬;自动离职者、即辞即走或各种交接手续未办妥者,不结算薪酬。第二十条违纪被开除者,各种工作交接手续办妥后,按公司规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薪酬。第二十一条离职人员工作交接手续办妥后结算薪酬的发放日期为公司正常发薪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办理工作交接时,若出现应交还的实物丢失或损坏,移交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接交人或监交人,在核对或盘查移交内容过程中,发现不符时应立即纠正、补交或通报上级;倘有隐匿,应与移交人负有同等责任。第二十四条由于交接不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和岗位工作差错处罚细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上级领导的责任。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视公司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章其它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修订、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