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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禁止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医学信息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禁止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医学信息制度与措施如下:患者个人信息及医学信息属于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由于医护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特殊,会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秘密。因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一、制度规定:医务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1
2、、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4、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二、具体措施: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原则下得到尊重。2、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
3、,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不得泄露医学信息。3、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要必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医务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4、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学信息秘密。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
4、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8、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医患关系中,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学信息不应当仅仅是某个人的权利请求,而应是整个社会和全民族共同的意识和责任。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应当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责任,也应该是法律上的义务。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明确,患者权益也会切实很好地得到保护,医患双方将不再有尖锐的矛盾,展现给我们的将是和谐的医患关系。本制度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