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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医务人员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制度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7、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本制度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