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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XX县县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
2、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在X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
4、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机关公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拟订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二)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或者技术复杂难度大等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联同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5、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二条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6、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实施单位承担外,其余可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
7、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县级相关行业规范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六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送财政局评审。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
8、位进行完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指导。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并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手续。第十八条施工结算资料应包括政府审批的实施方案或其它确认为立即实施应急抢险工程的依据,工程合同及协议,工程验收资料,财政评审意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现场图片(抢险前、抢险中、抢险后),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定的现场签证等要件。第十九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据实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抢险救灾工程进度款最高不超过合同价6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予以支付。第二十条县级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