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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第二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申请书书写内容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若在接件时即能查明,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书或相关材料;若收取立案材料后才发现,则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告知的内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第三条接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要登记签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件
2、回执。第四条经初审后的立案材料交由仲裁院负责人复审,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仲裁院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五条仲裁院负责人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对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任意一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在承担此项工作时,仲裁院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杜绝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而拒绝立案受理的现象发生。第六条仲裁院负责人对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必须在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符合受理条件的,签批立案审批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
3、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为确保处理案件主体的合法性,对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的案件,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仲裁院负责人应根据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负责组庭工作。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必须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则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应撤销并重新组庭。第九条
4、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第十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开庭庭审中,仲裁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抗辩,主持仲裁庭依次有序进行。辩论终结时,仲裁员要征询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第十二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审批中止审理的案件除外)。案情
5、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十三条为确保仲裁公正,对争议矛盾激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由仲裁庭提请后召集仲裁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对讨论结果的确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第十四条裁决书制作完成交由负责人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包括:裁决书是否规范;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确凿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否准确;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逐一得以回应;适用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适用终局裁决;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起诉权等。审查未通过的,进行修正或重新制作。
6、第十五条审查合格的裁决书交由办案辅助人员校对,校对人员必须秉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完成此项工作。仲裁员打印校对后的裁决书,经仲裁院负责人签章后,由送达人员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下发后,若发现裁决书中存在需补正的情形,要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确保仲裁文书的及时送达,送达仲裁文书时必须有送达回证。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案件处理终结后,要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依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分正卷和副卷装订仲裁案卷。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仲裁员、书记员必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维护仲裁形象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