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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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社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人社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财务归局统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制度)。第三条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本级和财务归局统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第四条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二)认真编制和执行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合理需要和各项资金正常运行;(三)节省节约经费开支。第五条报销流程(一)申请。

2、相关费用发生前要进行费用支出申请,申请人填写XX县人社局费用支出申请单或XX县人社局专项资金支出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申请单需由申请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签字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重大资金支出需由局党组会讨论决定。(二)审批。工作结束后报账人需提供相关票据并据实填写XX县人社局费用支出报账单或XX县人社局专项资金支出报账单(以下统称报账单),由分管财务副局长签批。(S)支付。报账人持申请单报账单及相关票据资料到出纳员处兑付现金或清理借款。本县内发生事项单项金额超过IOoO元(含IoOO元)的一律转账支付。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按XX县政府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办理。第

3、六条差旅费管理(一)严格压缩公出。参加会议或到外地公出要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提供会议通知或情况说明,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或公出,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二)不预借出差人员差旅费,出差归来统一结算。结算时对尚有借款人员只能用出差票据冲账,不再兑付现金。(S)公出人员补助标准、交通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转发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转发XX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县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文件执行。(四)公出发生的其他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第七条办公费管理局内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人秘科负责

4、采购。对经常性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出入库管理,由人秘科根据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需求情况进行定期采购,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对非经常性办公用品采购,申请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履行报账程序。第八条会议费、考试费、重要活动费管理会议、考试、考核、评审等重要活动需发生较大费用支出时,承办科室需要做出预算。将举办地点、举办天数、参加人员、人数、住宿人数、宿费标准、场租费、劳务费标准及其他杂费等详细列出预算并填写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签批,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事项结束后,按要求完成报账程序。发放命题费、考务费、评审费时可以使用现金,需由机关党委纪

5、检委员、局人秘科人员和经办科室人员同时在场发放,由本人签字领取,如他人代领,需提前告知发放人员。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计划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等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人秘科采购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根据财务人员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设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簿,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安全和完整。(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秘科调查核实,确定局内现有资产无法调配后,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人

6、秘科制定预算,并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县财政局的审批流程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要求实施政府采购。(S)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人秘科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修改固定资产登记簿内容,及时将新增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人秘科与领用科室签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使用科室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四)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管理。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人秘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

7、见。(五)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批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人秘科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局内固定资产状况,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第十条收费管理(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严格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二)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许“打白条”或不开收据自行收费,收费过程中不得有多收、少收或者不收现象发生。(S)各科室每月末应对收费标准、金额、人数及总收费金额进

8、行详细核查,同时向人秘科和分管副局长报备核查结果。(四)各科室及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各项收费,按非税缴纳规定及时缴纳各项收费,返还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杜绝超范围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在专项资金的支付过程中,从审批程序、标准和支付对象的原始资料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执行财政部、人社部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第十二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办理财务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一)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及其他经营;(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四)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五)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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