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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处方查对制度处方是经医师开具供药师调剂发药的一项重要文书。医师的处方开具、药师的调剂,直接关系到医疗的效果和安全,同时也是处理医疗相关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旦出错将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为加强管理、规范我院处方的调配和发药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处方的审核为确保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医师处方需经药学专门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发药。审核内容有:1、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2、是否有重复用药现象;3、剂量与用法是否妥当;4、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合理;5、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6、需过敏性试验后使用的药物是否注明相应提示。7、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的其他错误。8、处方开具者是否具有
2、相应权限。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有用药安全问题,应主动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上,经办药师应签名,并同时注明时间。药师发现药品有滥用和不合理用药现象,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药学专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医务部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药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均应亲自向有关医师或管理部门联系,不允许直接交由病人代转。二、处方的调配和发药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和发药工作。具有药剂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确因工作需要,经医院培训考核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2、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认真填写服药袋和注射卡。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药品使用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药剂专业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调配完毕,再按处方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3、一名药师调配完毕后,应由另一名药师对患者的姓名、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等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将处方中的药品逐个发给患者或其家属,并按处方医嘱,交代用法用量和用药的注意事项。药袋或药品外包装应注明患者的姓名(住院病人还应注明床号)、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对患者在取药过程中询问有关用药知识,药师要耐心解答。药品发放完毕,药学技术人员要在处方上签全名。4、药师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不经医师处方任何人不得调剂发放处方药品。5、对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调配该类处方时,除一般处方的要求外,还应严格按处方发药,认真做好登记,不得随意借出,严格实行数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