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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1、为加强对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药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首营企业系指与本院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系指本院向某一药品配送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必备的资料:购进首营药品,必须要求厂家提供加盖单位红色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生产的批件(即批准文号)、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挂网价格、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资料。对首营企业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其合法证照复印件并加盖红印章,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经销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及经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入我院,必须将上述规定的资料报药剂科,经院药事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采购。5、药剂科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企业资料、药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6、质量验收员接到首次经营品种后,应认真进行质量验收,并审查厂方所附检验报告书,经检定外观质量合格后,方可销售。